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配资炒股票:股票配资开户公司-先荐股后反向卖出!大V“抢帽子操纵”被罚没超8300万元 3年市场禁入

摘要:   10万粉丝大V“金浤”(真名金永荣)竟然利用自己的影响力,先荐股后反向卖出,最终因“抢帽子操纵”被罚没超8300万元,3年市场禁入。 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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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0万粉丝大V“金浤”(真名金永荣)竟然利用自己的影响力,先荐股后反向卖出,最终因“抢帽子操纵 ”被罚没超8300万元 ,3年市场禁入。

  1月19日,浙江证监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,金永荣对证券、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 、推荐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,影响或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,违反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,构成《证券法》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违法行为 ,决定没收金永荣违法所得4162.39万元,并处以4162.39万元罚款,合计8324.78万元。

  此外 ,浙江证监局还对金永荣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。自宣布决定之日起,在禁入期间内,其不得直接或以化名、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挂牌的所有证券。

  7个多月荐股32只、合计交易超6亿

  经查明 ,金永荣长期使用“金浤”账号在平台发布荐股文章 ,并辅以在淘股吧 、微信公众号、小红书等其他平台开通账号发文发帖宣传,参与淘股吧实盘比赛以及直播分享选股逻辑等形式,积累名气和受众。

  截至2025年4月其“金浤”账号粉丝数量超过10.7万人 ,2024年9月至2025年4月期间发布帖文的单篇平均阅读量高达130万次,金永荣在证券投资领域具有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 。

  2024年9月2日至2025年4月16日,金永荣知晓其荐股行为具有影响力 ,在其“金浤 ”账号公开发文评价、推荐“启迪环境”“路维光电”“光华科技 ”等32只股票,并控制账户组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。按当日及次日卖出口径计算,交易金额合计约6.31亿元 ,违法所得合计4162.39万元。

  面对监管调查,金永荣及其代理人提出了七点申辩意见,包括自身是否具备影响证券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、是否存在利用影响力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、发帖是否属于荐股、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操纵证券市场特征 、违法所得应如何计算等问题 ,并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 。

  对此,浙江证监局经过复核后一一驳回。

  首先,浙江证监局认定金永荣具有影响证券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。其次 ,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 。浙江证监局认定 ,金永荣在明知其“金浤”账号具有影响力、大量粉丝跟随其发帖进行交易的情况下,在公开发帖对案涉股票进行分析、评价 、预测或推荐后,于当日或次日即实施大量反向卖出交易 ,与其发帖荐股意思表示相矛盾。

  第三,浙江证监局认定案涉发帖构成公开荐股。案涉发帖具有公开性,内容性质上属于对上市公司或股票的分析评价 、预测或投资建议 。针对部分股票 ,当事人存在通过反复发帖、转发之前所发荐股帖文等方式不断巩固强化推荐逻辑的情况 。部分发帖通过展示所谓交易感受与仓位记录,向外界传递自身已加仓买入或未卖出股票的信号,足以对投资者产生引导跟随交易影响。部分发帖对公开信息、客观数据进行加工处理 、选择性引用、开展解读 ,属于分析、评价,并非单纯转载信息。部分发帖通过提问方式明确或暗示传递对股票积极信号,属于对此前发帖分析逻辑的再次强化论证 ,并非单纯向其他用户请教或求证 。案涉认定为公开荐股的帖文均明确提及股票名称或代码,或结合此前发帖内容而指向明确的股票标的。

  此外,浙江证监局还认定 ,金永荣客观交易行为符合“抢帽子操纵”的典型特征。

  《证券法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反向证券交易强调交易方向与荐股方向相反 ,而非“仅有卖出 、没有买入 ” 。本案当事人在荐股后的当日或次日进行大量反向卖出交易,甚至将部分股票在发帖荐股后的十几分钟内清仓卖出,发帖时间与反向交易行为紧密关联 ,当事人发帖后的买入行为无法阻却对其操纵行为的认定。不仅如此,当事人大量所谓做T交易实质为针对同一只股票反复循环操作“买入—荐股—卖出”,其买入卖出时机与荐股发帖时间紧密关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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